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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敦促最高法院驳回哈佛大学的入学申请

周三,拜登政府敦促最高法院驳回“学生公平录取”组织提出的上诉,该组织对哈佛考虑种族因素的招生政策提出了质疑。

在一份27页的摘要中,美国总检察长伊丽莎白·b·普雷洛加尔指出,下级法院的判决以及最高法院的一长列判例都允许高校在决定新生入学时将申请人的种族作为众多因素之一。大法官们曾在6月要求总检察长就最高法院是否应该考虑上诉发表意见。

“上诉法院正确地应用这个法院的先例,及其与任何决定的决定既不冲突的另一个上诉法院或其他满足这个法院复审令标准,“读取短暂,指法官通常考虑的因素在决定是否采取的情况下,授予复审令。”与此相反,上诉人试图就具体案例的事实争议第三次提起诉讼但两家下级法院都否决了它”

法律专家道格拉斯·霍尔沃德-德里迈尔(Douglas Hallward-Driemeier)表示,案情摘要强调下级法院的事实发现,可能会导致最高法院拒绝进一步审查。

“诉状所做的事情之一是强调,原告确实是根据与事实调查结果相反的事实观点,在地区法院和独立审查事实记录的上诉法院都是如此。这确实是最高法院考虑是否批准这个案子的核心,”在Ropes &律师事务所负责上诉和最高法院业务的霍尔沃德-德里迈尔说。他曾在高等法院为17个案件辩护。

霍尔沃德-德里迈耶说,案情摘要援引了两家法院的规则,这是一种假设,即最高法院不会受理两个下级法院在没有明显错误存在的情况下同时做出事实发现的案件。“这使得这个案件成为法庭考虑一些请愿者希望法庭采纳的论点的糟糕工具。”

普勒洛格强调,美国各地的学术机构长期以来一直在关注最高法院的一系列裁决,这些裁决允许将种族作为众多因素之一的招生政策。这些决定促使各高校在制定自己的招生政策时,将哈佛这样一种全面、灵活的招生方法作为基准。如果追溯地宣布这种依赖使这些机构承担《第六章》规定的责任,这将极大地动摇人们的期望。”(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条禁止在接受联邦财政资助的项目和活动中基于种族、肤色和国籍的歧视。)

这份诉讼书是爱德华·布鲁姆(Edward Blum)和他创建的学生公平录取组织(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SFFA)对哈佛大学的招生政策发起的长达7年的诉讼的最新进展,该组织指控哈佛大学歧视亚裔美国申请人。正如08年法学博士普雷洛格在摘要中指出的那样,SFFA没有提供任何实际的申请者被哈佛大学的招生做法伤害或因种族歧视而被拒绝录取的证据。

该案件于2018年首次审理。联邦地区法院法官艾利森·d·巴罗斯(Allison D. Burroughs)在2019年10月就所有指控做出了有利于哈佛的裁决,裁定哈佛学院没有基于种族的歧视,没有进行种族平衡或使用配额,它没有合适的种族中立的替代方案来实现其教学和多样性相关的目标。一年后的2020年11月,第一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巴勒斯的判决。

布鲁姆还带头对其他学术机构发起了类似的诉讼,包括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去年10月,一名联邦法官在该案中做出了有利于北卡罗来纳大学的裁决。上个月,SFFA请求允许直接向最高法院上诉,以批准对北卡罗来纳大学的案件进行复审。

展望未来,霍尔沃德-德里迈尔表示,哈佛案件的双方都将被允许对总检察长的案情摘要做出回应,法官们可能会在1月开会,考虑是否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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