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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大学就招生案向最高法院提交了简报

在周一提交给最高法院的一份案情摘要中,哈佛大学强有力地捍卫了自己追求学生群体多样性的利益,以及将种族作为众多因素之一的考虑因素,这是其在经过严格调整的招生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是该校为捍卫考虑种族因素的录取而进行的八年斗争中的最新一轮。

宪法第14修正案对平等保护的承诺“并不要求我们无视常识现实,即种族是以有意义的方式塑造人生体验的众多因素之一。而且,在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文本或历史中,没有任何一条表明,大学必须把种族排除在组建一个最能相互学习的班级所考虑的众多因素之外,”哈佛大学的法律团队在案情摘要中说。

哈佛大学校长拉里·巴考(Larry Bacow)在报告提交后不久发表的一份声明中强调了哈佛大学对校园多样性的承诺。

他说:“在我们今天向最高法院提交的案情摘要中,我们有力地证明,招收多元化的学生群体对履行我们的教育使命至关重要,多元化能促进全民教育,哈佛在招生实践中不歧视任何群体,这一结论得到了两个独立的下级法院的裁决的肯定。”“我鼓励每个人都阅读这份简报。它还令人信服地认为,第14修正案的文本和历史支持这样一个结论,即宪法允许在全面招生过程中考虑种族作为众多因素之一。我们始终坚信,每一所学院和大学都必须保持自由和灵活性,以创建多样化的教育社区,为学生在日益多样化的社会中面临的机会和挑战做好准备。”

40多年来,最高法院已经认识到,学院和大学在吸引和召集多样化的学生群体方面具有切实的教育利益。三项判决——加州大学的Regents诉Bakke(1978)、Grutter v. Bollinger(2003)和Fisher v. Texas大学(2016)——都确认录取中有限考虑种族是符合宪法的。

哈佛大学的律师周一表示:“那些决定在当时是正确的,今天仍然是正确的。”

由保守派活动人士爱德华·布鲁姆(Edward Blum)创办和经营的学生公平录取公司(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Inc.)于2014年起诉哈佛大学,质疑该校在招生中考虑种族因素,并声称该校的招生政策“故意歧视”亚裔美国人。经过审判,美国地区法院的一名法官在2019年果断裁定,哈佛大学不歧视,其对种族的有限考虑符合最高法院长期以来的先例。

SFFA向美国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11月,上诉法院驳回了SFFA的论点,并确认了地区法院的裁决,即哈佛大学没有歧视,其招生过程满足严格审查。SFFA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于今年1月同意考虑此案。预计最高法院将在今年秋季开始的学期里审理哈佛大学的案件以及SFFA对北卡罗来纳大学提起的另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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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旨在传播新闻信息,原文请查看https://news.harvard.edu/gazette/story/2022/07/harvard-files-brief-with-supreme-court-in-admissions-case/